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79,3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