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黃圳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4,5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