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雨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宏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