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蘇景星
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
上列原告即被選定人與被告永豐隆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7,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