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3 萬4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