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法(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峰、楊素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9,9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