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