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郭又豪
被 告 劉秉禾
沈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