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杭家蔚
被 告 曾宇龍
曾家家
施娃葵
曾俊碩
曾怡嘉
曾怡菁
曾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1,728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