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