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劉靜文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