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陳再得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電錶註記刪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電錶註記「違規用電」刪除,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揆諸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