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邱賀新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5萬8,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5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廠牌名稱MERCEDES-BENZ、出廠年份2022、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1K0000000B045898、顏色黑色之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廠牌名稱BMW、出廠年份2019、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BABC41090CD97843、顏色黑色之小客車(下稱系爭B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A車、系爭B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基準,審酌系爭A車為2022年出廠、系爭B車為2019年出廠,與系爭A車、系爭B車相同廠牌、型號、年份、顏色之二手車市價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265萬8,000元,有8891中古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可認系爭A車、系爭B車起訴時交易價額分別為170萬元、265萬8,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萬8,000元(計算式:170萬元+265萬8,000元=43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51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