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林麗美
顏英慧
黃思舜
謝永山
沈如瑩
王文里
黃政霖
黃泓瑋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汪令璿律師
被 告 台南名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易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等所有或共有之房屋,非屬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建物,聲明請求確認原告等非屬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核係因身分關係涉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