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 林啓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管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此部分訴之利益即係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