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賀博
被 告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7,47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4,1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20,37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9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2.025元,核定為7,057,477元(計算式:220,374×32.025≒7,057,477,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0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