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楊富翔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昌、張裕鑫即和暉不動產企業社、吳迪穎、家溫馨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50萬元=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