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洪丞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景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