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睿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9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