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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李芳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02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⑴23萬6,688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23萬6,688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4月6日
5.83%
2,911元
2
違約金
23萬6,688元
115年2月21日
115年4月6日
0.583%
170.12元
小計:3,081.12元
⑵31萬3,041元
1
利息
31萬3,041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4月6日
6.53%
3,640.28元
2
違約金
31萬3,041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4月6日
0.653%
201.62元
小計:3,841.9元
⑶22萬9,143元
1
利息
22萬9,143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4月6日
5.83%
2,525.41元
2
違約金
22萬9,143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4月6日
0.583%
135.42元
小計:2,660.83元
⑷32萬9,225元
1
利息
32萬9,225元
115年1月5日
115年4月6日
8.73%
7,244.39元
2
違約金
32萬9,225元
115年2月6日
115年4月6日
0.873%
472.46元
小計:7,716.85元
⑸69萬6,441元
1
利息
69萬6,441元
115年1月10日
115年4月6日
4.63%
7,685.85元
2
違約金
69萬6,441元
115年2月11日
115年4月6日
0.463%
485.89元
小計:8,171.74元
合計:183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