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李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4,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8年5月20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74)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4.09機動計算(合計為百分之5.8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3萬6,6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㈡被告於112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9年2月1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74)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4.79機動計算(合計為百分之6.5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1萬3,0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㈢被告於112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19年4月28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74)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4.09機動計算(合計為百分之5.8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2萬9,1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㈣被告於112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9年9月5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74)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6.99機動計算(合計為百分之8.7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2萬9,2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㈤被告於1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75萬元,借款期間自114年6月10日起至121年6月10日止,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74)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89機動計算(合計為百分之4.6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除依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9萬6,4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㈥被告積欠上開5筆借款本金合計180萬4,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未予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卷第13至67頁)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80萬4,53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給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萬6,688元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
2
31萬3,041元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
3
22萬9,143元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
4
32萬9,225元
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
5
69萬6,441元
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加付9期違約金。
合計
180萬4,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