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尹詩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建立、張容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450元【本金1,151,547元+起訴前之利息5,9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