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曾碧蓮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鄭淳晉律師
            紀竣豪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同段1244建號建物、同段124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地設有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因而失所附麗。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對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有所妨害,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房地上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足知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按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債權存在時,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為系爭房地所有人,系爭房地於79年11月2日設定系爭抵押權,有系爭房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60頁),堪認為真。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應可採信。
 ㈢按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業經認定如前,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系爭房地仍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外觀存在,自屬妨礙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訴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9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48166號
登記日期:79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68,000元
存續期間:自79年10月30日至109年10月2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13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0
證明書字號:79南所他字第014601號
共同擔保地號:南門段1163
共同擔保建號:南門段1244、1245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之6)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79年
字號:台南土字第048166號
登記日期:79年11月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68,000元
存續期間:自79年10月30日至109年10月2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1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79南所他字第014601號
共同擔保地號:南門段1163
共同擔保建號:南門段1244、1245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