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亘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嘉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張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7,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