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台南市安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蕭光志
被 告 陳冠崴
劉玉婷
蘇思頤
林怡秀
陳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7,2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29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