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86號
原 告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哲
訴訟代理人 賴宜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筑均、顏靖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7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115年5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利息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5.225計算之利息,暨按百分之1.045計算違約金。上開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21日前之利息3,115元、違約金3,1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72,907元【計算式:966,677元+3,115元+3,115元=972,9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2,907元,應繳裁判費12,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