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14,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