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鄭瑞嘉
訴訟代理人 杜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31日宣判,惟因嗣後原告表示欲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