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靜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靜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2,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