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林**等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具狀確認被告、訴之聲明(併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函覆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資料已銷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