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184元,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9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99頁至第10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