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