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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洪敏智  
被      告  謝忠孝  
            謝張菊  
            謝秀蘭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謝張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