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朱凰吟
被 告 綠品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品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萬383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2萬3830元,應繳裁判費3萬5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281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