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 告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3,347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