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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1,184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