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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在杰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陳報本件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單、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之裁判費金額,並繳足裁判費後,將裁判費收據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本件經原告聲請,本院已查詢被繼承人林金好之各項遺產、財產及所得資料,迄今均查無任何遺產資料,原告應依主文儘速陳報遺產清單及其餘事項,並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