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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王志弘  

訴訟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被      告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