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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王志弘
訴訟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被 告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