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黃昭銓
上列原告對被告隨時隨地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