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3,19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