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季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敬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隆富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7,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萬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