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3號
原 告 王蕙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8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688元,應繳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