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余C 姓名年籍住居所詳附件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