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上 訴 人 胡翠華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王致幃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6,003,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9,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