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傑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事件,雖據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第一審裁判費227,900元,共計232,9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0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3日前之利息為3,670,54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6,670,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70,548元,應繳裁判費265,284元,扣除前繳232,900元外,尚應補繳32,3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