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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曾忠信  
            曾子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住○○市○○區○○000○0號                              居臺南市○里區○○街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主張抵銷之債權,刻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