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李新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莊智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萬1,7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6,8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