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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玉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卷宗審認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7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19450-3
1
1000
002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19451-5
1
1000
003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3016-4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