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儒漢

訴訟代理人  金炳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12922-2
 1
1000
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13790-4
 1
1000
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13791-6
 1
1000
4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3899-2
 1
 710
5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X-5292-4
 1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