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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圍峰
訴訟代理人  金炳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12964-7
1
1000
00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13853-3
1
1000
00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13854-5
1
1000
004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4181-0
1
710
005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X-5570-9
1
381